很多人都想知道胜诉案例丨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疫情期间如何解除商铺合同的题,下面让小编详细讲解吧!
案例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出租人
被告/反诉原告承租人
2019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店铺租赁合同》。合同中,出租人授权代表署名“周”。主要约定为原告以租赁方式取得涉案店铺使用权后,将该店铺出租给被告进行餐饮经营。租赁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年租金33.6万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是先付,后使用。首次缴付租金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之前,后续每次租金缴付时间为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一个月的25日之前;被告逾期不超过三十日的,按欠款日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累计欠款100%的违约金。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告应当支付未付款日3%的违约金;租赁期满后,被告必须归还店铺。场地内的装修及物品均由被告本人负责打理。那些不能移动的将属于原告。被告缴纳的押金8.4万元,待合同解除、门店验收结算费用完毕后,无息退还。被告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转租、非法使用场地、商铺闲置、故意损坏、提前终止合同等行为的,原告有权没收保证金。
2020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是被告在租赁期间遭遇疫情,按照政策停业。原告还因经营状况不佳,同意被告延期支付租金的申请。然而,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强行锁店,导致被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在收到《律师函》之日即被告知租赁合同终止,原告应在三日内返还租赁押金,结清租金及水电费,返还价值5万元的物品,并赔偿装修残值10.75万元。
法律分析
1、商铺物业管理人代表出租人行使部分租赁权,符合商铺租赁惯例。
本案出租人“周某”是该店的一名物业管理人员。他作为出租人的代表与承租人建立了租赁关系。对于对方发来反映出租人真实意愿的“公函”,没有异议。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周某”有权代表出租人就商铺租赁事宜与承租人进行协商。承租人也有理由相信“周某”的意见和行为是在出租人的指示下做出的。
同时,基于上述结论,结合相应证据,可以推断承租人所提及的“林”与“周”具有相同的身份属性。
2、根据第一个结论,再分析“周”、“林”与承租人的通讯记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出租人确实已承诺免收2020年2月、3月的租金。——除了“林”的自信外,出租人也确实已获得房东的免租许可,出租人已将出租人发送给承租人争执之后。进一步证实这一点的是,《公函》只收取2020年9月至11月的租金,从未提及2020年2月和3月的租金;
尽管出租人对承租人拖延付款或改变付款期限的行为表示了适度容忍,但并未明确同意其长期拖欠租金或暂停支付租金。承租人认为出租人的理解是其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义务。依据与道理不符;
据“周某”称,他承认自己已将店铺锁起来,并声明承租人必须先付清欠款,然后才能归还物品。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公函”,告知承租人如果拒绝支付租金,将随时收回店铺并清理物品。纠纷发生后短时间内迅速将房屋出租等种种迹象表明,当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时,出租人指示物管方关闭店铺并保留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向物业管理方收取此类费用。默许这种行为的可能性远高于承租人自行关门携物离开的可能性。因此,出租人对店铺关门的事实存在逃避责任的嫌疑,法院采纳了承租人的观点;
3、租赁关系终止后的责任认定。
基于以上两个结论,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商铺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免缴2020年2月、2020年3月的租金,但该期间长期不规律、不规律。固定租金支付仍构成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商铺,并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履行合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理、对等、相称的原则。拖欠租金并不意味着债务人的财产可以被债权人随意处分。以转租商铺作为盈利手段的出租人应当预见到,承租人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商铺内投入的装修和物品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因此,在保留该财产后、收回店铺前,应督促承租人办理交接手续,并允许承租人按照其同意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例如回收利用或清偿债务。如果承租人拒绝或者拖延交房义务,导致商铺空置损失,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偿。但出租人并未妥善处理,反而单方面收回店铺并重新出租。这种行为直接导致承租人无法收回店内尚有使用价值的财产。对此行为的反应应对后果负责。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10日终止;
2、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
3、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水费、电费4184元;
5、反诉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押金84000元退还反诉原告;
六、反诉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损失人民币2万元;
7、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八、反诉原告唐某某的其余反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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