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职称聘任管理办法有哪些?—真相,揭秘!

一、山西省事业单位职称聘任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特点的充满活力、充满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事业单位,保障用人单位和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任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聘任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的工作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


事业单位聘用的社会组织聘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用人制度,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保障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章就业权限、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任制度,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率的原则设置岗位,在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务数量、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内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工资标准。上级部门下达的技术职务定额。第六条聘任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聘任或者任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设置和聘用条件聘用人员。招聘人员应当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优先考虑。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单位应聘人员。


第七条用人单位出现空缺时,除保密职位确实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外,必须采取考试、考核公开招聘的方式。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招聘工作机构,对本单位人员的招聘、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招聘工作机构由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及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还可聘请相关专家。


第九条录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5。申请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任职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基本程序


-1。公布职位空缺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等事项;


-2。申请人申请就业;


-3。招聘机构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招聘工作机构对初审通过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提出应聘人员名单;


-5。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6。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新人员,除新招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外,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大专、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受聘者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婚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或者近亲婚姻关系的,不得受聘担任秘书、人事、财务等职务。或者单位负责人纪检职务。不得从事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成员办理人员招聘事宜时,必须回避与其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雇佣合同期限;


-2。职位和职责要求;


-3。工作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保险和;


-6。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提前通知辞退期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至三年以下、中期和长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基础。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的,应与他或她签订合同,直至该人退休。


第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1。劳动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以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3。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未经当事人授权,由第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对个人行为能力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暂缓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原在职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属于缓聘范围的,给予三个月的岗位流动期,享受原工资流动期间。就业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人事关系自动终止。你可以辞职或者由用人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的合同工不遵守本办法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从业人员待遇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也可以根据受聘人员的职称、职责、难度和任务完成情况,灵活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并合理提高薪资水平。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对做出重大科学技术发明和突出贡献的聘用人员,可以给予重。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承担应缴纳的相应费用。得到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作时间、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工伤、伤残、死亡、非因工伤病等待遇。国家法规。


第二十四条录用人员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录用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延长聘用考核期限。


第二十六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工作业绩考核与工作态度考核相统一的方式。考核内容应当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根据岗位目标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5%。


招聘工作机构根据年度量化考核结果、社会舆论和聘用人员领导意见,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评估结果必须公开。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职位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职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调整岗位。岗位变动后,受聘人员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将发生相应变化,劳动合同也将发生相应变化。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重新签订变更合同。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合格的,根据岗位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撤销或者劳动者死亡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缺勤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20个工作日;


-2。未经用人单位许可出国或者出境后逾期未回国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玩忽职守、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劳动秩序,造成用人单位及其他单位无法正常办公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送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1.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未通过且不同意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调任后考核未通过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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