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介绍一下」汽车自燃,起火原因不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怎么办?

车辆自燃是一种可以根据车损保险索赔的情况,但由于起火原因的复杂性,往往无法识别。这时候,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主该怎么办呢?


关键词


自然燃烧汽车损坏保险免责声明/解释义务


结束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除在投保时以适当、充分的方式明确提示投保人保险内容外,还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除非给予书面或口头通知或明确解释,否则本规定无效。


该车辆有“自燃”保险,但被拒绝承保。


2020年12月18日,某运输公司司机驾驶的车辆在行驶中突然起火。司机见状赶紧报警并扑灭了火,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车辆依然被烧毁。


关于起火原因,国家消防局的火灾事故报告称,“据信,火灾是由于车辆电路故障引起的。”车辆起火;不排除车辆驾驶室右前轮机械摩擦导致过热、轮胎着火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平衡拉杆故障的可能性。车辆驾驶室底盘钢圈与钢板弹簧座发生摩擦,引发火灾。


免责声明无效,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认为其已为车辆购买了车损险,并向承保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声称保险合同上注明“自燃火灾”。“如果原因不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索赔被驳回,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案件提交法院后,法院判决运输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额的车辆损坏保险,导致车辆起火,车辆被毁。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支付理赔金额。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主张,保险公司尽管以黑体字强调了免责条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已得到充分说明,因此,该条款不成立。无效,如下对投保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据此,法院支持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最高限额的损失赔偿。


不学法,难成大事。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回忆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中订立合同时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条款,并通知投保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规定内容;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提醒或未提供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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