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网上说的四部门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来了和一些临沂政府疫情补助金的相关题,大家都众说纷纭,小编为你带来详细的讲解。
近日,民政部网站发布《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覆盖面”,其中提到要加强对没有陷入生活困难的人的保护。对受疫情保障、因疫情无法重返工作岗位、连续三个月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未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如农民工和其他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未参保失业人员。如果您亲自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由工作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党委农办、财政部门、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规模扩大、效益提高,有效地、准确地提供有需要的人的基本需求。为提高群众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保障底线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面、增效力度
规范和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有关低保条件审核确认的规定和文件,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增加不必要的性条件,不得在未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的情况下,根据具体职业、特殊身份等直接判断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如果采用“劳动力系数”等方法计算申请人家庭收入,必须客观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对于确实就业困难或长期无法获得收入的,将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失业、重度残疾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对赡养60岁以上兄弟姐妹或者老年人的失业成年重度残疾人,在评估确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免除60岁以上兄弟姐妹或者老年人缴纳的赡养费。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合理设定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确定条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考虑家庭财产市场价值、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实事求是地作出认定。鼓励各地在申请过程中对认证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将认证义务、认证内容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可以不再索要相关证明,直接进行家庭财务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
落实逐步取消低保政策。鼓励有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逐步提领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家庭情况,办理低保增加、减少、停发等相关手续。
完善低保家庭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低保条件、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鼓励各地制定边缘户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处于低保边缘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根据个人申请,参照“单人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临时救助
加强对生活困难的无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于因疫情无法重返工作岗位、连续三个月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无法参加失业保险政策、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低保范围内,经个人申请,由工作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发给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就业政策、失业保险之间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被困人员渡过难关。
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因疫情暂时失业、基本生活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灾民救助政策衔接,对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提供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搬迁与低保联动机制。要加强统计统计,协调搬迁地和搬迁地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标准,防止贫困人口因搬迁而错过低保或重复纳入低保的人员。
加强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项目,加快民政系统内婚姻、丧葬等相关信息交换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远程协同查询核查机制,及时处理外省核查请求。
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级分类救助救助机制。扩大国家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综合评估,筛查低收入风险人群,及时检查核实,落实帮扶救助。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与预防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每六个月开展数据比对筛选,动态了解对不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返贫情况进行监测。对象情况。要设定大病、残疾、就学、失业等预警指标,针对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群,特别是支出负担重、生活费高的人群。增收压力大,因病伤残、意外事故等返贫风险高,低保边缘群体、经济困难群体、重病残人要高度关注,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受助人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推送救助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救助。形成帮扶合力。
4、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明确处理期限。各地要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具体办理时限供审核和确认。最低生活保障费审核确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对公示有异议、分户、异地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有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提出的初步意见,应当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公示7日。低保审核确定后,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披露、发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无关信息。
优化非本地户口居民救助申请流程。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之一可以提出低保申请或者边缘化认定申请。家属到户口所在地;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任何家庭成员均可向居住地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居住地居住证人员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完善临时救援体系,全面实施突发事件现场直接救援,对临时被困群众进行紧急救助。
5、落实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牵头协调者职责,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领导、部门协调、社会救助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参与。要把进一步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和社会救助保障工作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组织抓好落实。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定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会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高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物体识别的准确性和数据统计的质量。
强化金融安全。地方各级财政要把困难群众基本民生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地方责任,加强对扩大社会救助、提高效率的财政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基本社会救助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保险政策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有效管理和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挤占、挪用、截留、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笔“救命”。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管理等工作部署,加强对社会救助规模和效率的监督检查。鼓励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起责任。
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高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设立村级社会救助协调员,在有条件的村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更多有需要的人。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讲授、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和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领取低保家庭如实报告义务。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必须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连续三个月以上未主动通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决定停止发放低保;对采取虚报、隐匿、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发放低保,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低保,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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