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不让搬家怎么办—真相揭秘,你肯定懂!

柳素阳


自新型冠状病肺炎(COVID-19)疫情爆发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纷纷采取紧急措施,防控疫情蔓延,部分紧急措施对人们的出行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那么,如果员工因采取紧急措施而无法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是否构成缺勤?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5日到期。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满10天的,视为自动辞职”。用人单位将于2020年1月22日放假,并于2月4日通知员工,2月10日恢复上班。用人单位于同年2月24日通知劳动者自愿辞职,并以劳动者自2月10日至2月24日累计缺勤13天为由,通知劳动者如下。根据《员工手册》,他被视为自愿辞职而被解雇。


员工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在诉讼中,员工提交了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表明员工于1月21日返回村里。为庆祝2020年农历新年,该村于2月1日开始封村、封路、设置检查站,阻止人员进出村庄,并于2月20日拆除检查站。工人们还援引了当地县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1月28日下发的《关于暂停XX县道路客运运营的通知》,以及XX县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2月有序恢复道路客运线路的通知。假如。县及相关道路运输活动通知根据两份通知,自2020年1月28日14时起,暂停县内道路客运运营。经营县城及县内各线路的客运业务。县内所有客运包车运营、邮轮出租运营有序恢复县际班车、县际包车、县内线路、县内包车运营。公交车、县公交车和出租车将于2020年2月21日8:00开始运营。雇主承认通知的真实性,但不承认村委会证书的真实性。


尽管用人单位认为该员工目前所在地不其离境,且完全有资格乘坐交通工具返回上海,但仍拒绝让该员工返回上海履行职责。劳资双方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诉讼中,雇主提供了雇主雇员与雇员所在村委会雇员以及县政府雇员之间的通话录音,证明雇员与县政府雇员均在当地村委会工作。经雇主电话询后。一位政府官员回应称,封路只是禁止进村,并没有禁止出村。工人们并不承认证据的真实性。


上海市第一中央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如果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为事实,则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并由责任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该工人声称,由于新型冠状病疫情的影响,他无法在2020年2月24日之前返回上海上班,并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关于暂停道路客运业务的通知》。XX县”、“XX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有序恢复县内道路客运线路及相关道路运输运营的通知等证据证明了这一点。尽管雇主承认通知的真实性,但仍坚持雇员可以重返工作岗位,且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雇员的说法。因此,确认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者索赔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纵观本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广大用人单位除了了解不可抗力豁免的法律规定外,还可以从本案中获得以下有益的认识


取证过程必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必须评估在正式终止劳动关系之前获得的证据是否可能被法庭采信。本案中,用人单位声称曾打电话向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当地县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询和谈话,但对方否认了证据的真实性,录音中也没有出现对方的内容。由于受访者的电话号码和身份尚未确认,因此无法确认录音的真实性。


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询劳动者的全部辩护意见,劳动者必须能够通过录音、笔录等方式确认其全部辩护意见均已陈述,并综合考虑。应当对职工的辩护意见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雇主询雇员为什么不能上班,雇员声称他所在的城镇被封锁,道路被封闭,他没有车辆可以出行。雇主只通过电话确认了城镇和道路的封闭情况,而忽略了工人没有车辆可以移动的原因。事实上,上海一中院根据用人单位认可的证据,即公告,认定涉事员工因客运暂停而无法实际提供劳动,无法出行。暂停客运。并确定这不构成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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