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外观专利产品税率—新闻曝光内幕重大消息!

资料来源人民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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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部件设计相关的专利产品的使用和销售之间的差异


撰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婷


【判断要点】


如果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件制造或者销售另一产品,且该零件是另一产品正常使用情况下看不到的内部结构的一部分,则属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该使用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禁止的销售侵权行为,也不构成专利侵权。


【案件编号】


第一例粤73民国第323号


第二例广东民仲117号


【例子】


原告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省东莞市金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吴龙泉、蒋兴国。


东登公司是“驱动电路板”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金国公司、吴龙泉、蒋兴国诉称其生产、销售侵犯相关专利的侵权产品。金国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活动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和专用模具。金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并向《南方都市报》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蒋兴国金国公司、吴龙泉、蒋兴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8日。目前已生效。该专利的简要说明如下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驱动器电路板。设计的关键在于产品的形状。这是最能展示设计核心的图片或照片。三维外观。


2017年7月18日,东登公司代理人丁某某与公证人到金国公司办理公证,购买价值8000元的2套矫正系统设备,同时携带说明书2份、交货单、收据1份、以上项目公证员将拍照并盖章。两套设备的外包装、检测报告和说明书上均印有金国公司的名称,交货单和收据上也有金国公司的印章。收据上记载“丁某某已支付给我8000元。”送货单上列出了两套控制箱、执行器、传感器等产品,共计8000元。该公司将上述公证盖章设备各部件作为侵权产品起诉本案在内共6起,广东省73起,中华民国324起。打开经过认证且完全密封的包装后,发现里面有一个无刷纠偏系统控制盒(型号“AG6916B”),里面装有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其中,本案被诉侵权的电路板安装在控制箱内。正常使用时,无需打开控制箱顶盖。被告的侵权电路板只有在拆下控制盒顶盖后才能看到。金国公司确认该晶体系统由该公司生产和销售。


金国公司、吴龙泉、蒋兴国将控制箱的电路板与相关专利进行对比,认为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东登公司认为两者成分相同。


金国公司、吴龙泉、蒋其中,蒋某某的证明中记载,2018年6月28日,蒋某某受金国公司委托,于2016年5月1日设计驱动电路板、显示电路板、发射电路板和接收电路板。委托金国公司产品于2016年5月3日完成,公司确认电路板的原创性。本公司设计的驱动电路板在外观上与控制箱内的电路板是镜像的。发显示,卖方为金国公司,产品名称为“光电校准器”、“校准传感器”、“校准控制器”。发货单和礼品单注明发货公司为金国公司,产品包括“AG6916B”控制盒等。东登公司对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蒋某某进行了质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得到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发中描述的货物与校正系统或控制箱之间的关系,并且该关系无法被确认。配送信息及礼品备注为东登公司单方发出,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金国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需要专用模具。


还显示,金国公司为自然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自动化设备的生产、研发、销售和维护。2016年8月18日,股东变更为吴龙泉。蒋兴国曾任金国公司监事,金国公司成立时也曾担任东灯公司销售人员。


【审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电路板的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金国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金国公司的优先权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金国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吴龙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金国公司财产并对金国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如下一、金果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东登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6304521506及“驱动电路板”名称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金国公司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东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您将就上述事项向金国公司进行赔偿。双方债务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东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生效判决裁定,二审争议焦点之一是金国公司是否生产、销售被告侵权电路板。金国公司承认其制造、销售晶体系统和控制盒,但认为被告侵权电路板是控制盒的内部部件,仅起到技术功能。不属于第十一条禁止制造、销售的行为。根据专利法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对此,法院判决,虽然本案公证采购的是包含控制盒在内的矫正装置,但同行公司本案起诉的侵权产品是控制盒内的电路板。因此,判断金国公司是否构成制造、销售侵权行为,需要考察金国公司的行为是否与制造、销售被告侵权电路板有关。


关于金国公司是否生产侵权产品。所购买的经公证的产品随附的《纠偏操作手册》上印有金国公司的名称,因此金国公司确认该修正系统及相应的控制箱也是由金国公司制造和销售的,但金国公司并不生产任何产品。不是。本案被控侵权电路板已被他人主张并举证。相反,金国公司在第一案中主张被告的侵权电路板是由外部当事人蒋某某设计的。这是一个请求的案例。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金国公司生产被告侵权产品的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金国公司是否存在销售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如下。销售其他产品的,人民法院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其他产品的,人民法院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侵犯设计权的产品被视为零(0)。将零部件作为不同产品制造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权产品除外。外观设计专利仅涵盖另一产品的技术特征。“本案中,金国公司的行为是生产被诉侵权电路板,将被诉侵权电路板作为控制箱的零部件,生产其他产品的控制箱,然后整体销售。据此,金国公司是否属于公司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被诉侵权电路板作为零部件制造其他产品并销售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在金国公司销售的控制盒中。据称,被告的侵权电路板只有在拆下控制盒上盖后才能看到,因此控制盒正常使用时是看不到侵权电路板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金国公司构成销售。侵权行为已被纠正。


广东高院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罪名。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款。三、将一审判决第一项修改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金国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侵犯东灯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其库存的侵权产品、半成品以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4、驳回东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论】


本案涉及侵犯零部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使用和销售。准确认定被告行为,直接关系到专利侵权性质、侵权责任类型、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专利侵权判断中不可避免的核心题。对于含有成分的产品,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使用和销售行为,需要详细讨论。


1.专利法不禁止使用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或者为此目的制造、提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销售、专利设计产品的销售和进口。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仅仅使用外观设计专利并不构成侵权。


专利产品的使用,顾名思义,是指利用该产品的使用价值的行为。产品的使用价值包括装饰价值和功能价值。韩国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不存在外观设计的使用,仅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讨论。因此,专利产品的使用主要是指利用专利产品的功能价值。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零四条也规定“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应用了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和技术性能”。


必须结合外观设计体系的立法目标来考虑不禁止使用外观设计的理解。外观设计是指根据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组合以及色、形状、图案的组合而做出的具有优良美观性并适合工业用途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工业设计,而不是产品本身的实用功能。不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因为它使用了产品的实际功能,并且不影响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2、零部件销售侵权原则分析


《专利纠纷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如下。“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其他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是否属于下列情形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产品作为零部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权的产品,除其仅具有其他产品的技术功能外,适用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其他物体制作成零件或部件,属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使用,在外观设计上没有使用认定。然而,发明之所以是发明,是因为将零件和零件变成其他物体的表面行为的定性。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权没有本质区别,外观设计专利本身不具有独占使用权。因此,上述两种专利使用的区别并不是说在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不考虑使用专利产品作为制造其他产品的部件,而应将其视为立法技术要求。我们使用专利产品。因此,从法制解释的角度来看,上述司法解释可以解释为,利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一部分制造其他产品,属于销售更多该专利的行为。其他产品是专利的使用,是否被视为销售将取决于专利类别和具体用途。


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外观设计制度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


专利优先申请原则。


后者使前者无效,仅证明该专利未落入保护范围,属于已知技术。但后者无权向前者主张损害赔偿。


1688产品不需要外观专利。在1688进行销售活动的产品是指所有通过分销环节进行产品销售和销售活动的产品,而不是通过生产环节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产品。


通过分销环节销售和经营的产品均为已取得商标和产品外观专利的产品,因此从事产品销售的企业无需申请产品外观专利。


一、两个一样的产品都有外观专利,应该怎么办?

不。


如果外观设计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道德、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不明确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则不能获得专利。例如,使用国旗或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设计不能获得专利。由于专利申请中的外观设计违反了我国《国旗法》和《国徽法》,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此外,以下项目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一。依赖特定地理条件且无法重复复制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含有气体、液体、粉末或其他不固定物质而导致形状、图案、颜色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中不可分割、出售或单独使用的部分。例如,适合幼儿使用的左右手水杯,不能仅保护左右手手柄,必须与杯子一起进行保护。


-4、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零件组成的产品,如果该零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零件不属于外观设计权的范围。例如,如果一个玩具由许多相互连接的连接器组成,并且每个连接器不能单独使用,即不能形成独立的产品,那么单个连接器将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条件。只有当连接器和其他连接器在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作为插入式组件玩具提交时,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5。它不能用于肉眼难以确定的物品,例如只能用放大镜或视觉观察的集成电路或织物图案。


-6。保护所需的设计并非产品本身的传统形状。比如,手帕本身本来就是方形、扁平状的产品,但如果将手帕扎成形状,就无法申请专利。鲜花或小动物,例如老鼠或兔子。


-7.利用自然物体原有的形状、图案、色.来源乐至网


生产外观专利产品税率和一些关于生产外观专利产品相关热门话题,本篇文章已做出详细解,希望对诸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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